
新旧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变化:
新旧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变化:
一:
2024年7月1日前《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7月1日《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二:变化或者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设立数量限制的取消:从2024年7月1日起,新的《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自然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新《公司法》删除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每年编制并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股东责任(没变化):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且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那么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